十五、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分署針對學校資格、企業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
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
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學校及企業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
實地訪查,學校及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課程規劃與師資、工作崗位訓練與行政管理、招生媒
合、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終止計
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國際化學程性質、企業辦訓經驗或績
效、訓練期間勞動權益、訓練崗位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
及訓練預期效益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為
單位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