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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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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
      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額度:
        1.每一實務學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2.每一訓練學程計畫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含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
        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優秀學員
        獎勵、訓練就業服務費、課程設計費、雜費及行政管理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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