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參選者須配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之團體/個人,須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 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局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團體應配合本局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 散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