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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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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參選者須配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之團體/個人,須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
        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局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團體應配合本局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
        散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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