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公立大專院校辦理之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
式辦理,地方政府訓練經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訓練委外或補助之規劃及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
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應包含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
或發票、學員簽到退簿等,並於各該訓練計畫結訓後,依所規劃
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並審核訓練單位相關經費無誤後給付
訓練經費。
(二)地方政府應留存核銷文件,備妥該訓練計畫之訓練計畫實施及經
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九)、參訓學員名冊(如附表十)等二表
,再填具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表十一),函送本局辦理經費
結報。第一次經費結報應於請領第三季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季
、第二季所撥付款項之結銷作業,並就第三季應撥付款與結報剩
餘款請撥差額,年度結束前應配合本局作業規定辦理結報事宜。
(三)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控管作業
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十二)函送本局辦理結報,年度結束前再
併同訓練經費函辦結報;前述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
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前一併繳回本局入就業安定基金
專戶,已發生契約關係之案件致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得繼
續辦理,並於次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留存備查;本局應於年度中,
安排會計人員訪查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
辦理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十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