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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外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三
倍之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發生挫曲時之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
腐蝕裕度之厚度。
外面承受壓力之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四
倍之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發生挫曲時之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
腐蝕裕度之厚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外面受壓之圓筒胴體及球形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
二、受外壓之圓筒胴體及球形胴體之強度,不能單以壓縮應力之理論式來計算。乃因
    該等胴體受外壓時,會發生壓縮應力,如壓力達到某一限度時,即發生挫曲(
    buckling)變形。此種變形急速進行,終會將胴體壓潰。前揭挫曲破壞在承受外
    壓之圓筒體,實務上無法避免,故對承受外壓之圓筒體,在設計時應考量挫曲現
    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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