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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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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
      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六)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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