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 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六)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