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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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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於三年
      內不再補助辦理職訓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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