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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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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
      前項第一款所稱中小型申請單位,依經濟部所定中小型企業認定標
      準之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認定。
      申請單位依第十點第三項採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者,該訓練計畫補助
      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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