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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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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申請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訓日當月最近一
        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