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報請
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附件
二)連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三)進行
初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
路傳輸作業。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並
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補正
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單位
(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
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評鑑機構對於前經評鑑結果為優等,且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依
第十二點主動提出申請評鑑之受評單位,得依初評結果報請職安署
同意,免實施實地評鑑,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