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訓練單位應配合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成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分署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成果 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