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之請款期間
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部依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辦理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
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執行情形,於每年一月撥付。
(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行蹤不明,或經司法機
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或審理必要而終止安置後,應結算其安置服
務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並製作「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
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
結算清冊」(以下簡稱:費用結算清冊,如附表三)送本部辦理
個案結報。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應彙整當
年度之安置服務費用,並製作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及跨
年度繼續安置者之費用結算清冊辦理年度結報事宜。
(三)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安置外國人之下列
文件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查:
1.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名冊表
(以下簡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名冊,如附表五)。
2.育兒設施設備申請表(如附表六)。
3.陪同外國人至安置服務處所安置之交通補助申請名冊表(如附
表七)。
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社區安置通報表(如附
表八)。
5.人口販運被害人租金補貼及押金墊付申請表(如附表九)。
6.領款收據(如附表十)。
7.其他協助之出勤紀錄表(如附表十一)。
8.電話關懷紀錄表(如附表十二)。
(四)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接獲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所報人口販運被害人
名冊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核撥安置經費
。
(五)本部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使用安置經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