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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之請款期間
      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部依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辦理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
        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執行情形,於每年一月撥付。
  (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行蹤不明,或經司法機
        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或審理必要而終止安置後,應結算其安置服
        務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並製作「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
        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
        結算清冊」(以下簡稱:費用結算清冊,如附表三)送本部辦理
        個案結報。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應彙整當
        年度之安置服務費用,並製作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及跨
        年度繼續安置者之費用結算清冊辦理年度結報事宜。
  (三)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安置外國人之下列
        文件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查:
        1.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名冊表
          (以下簡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名冊,如附表五)。
        2.育兒設施設備申請表(如附表六)。
        3.陪同外國人至安置服務處所安置之交通補助申請名冊表(如附
          表七)。
        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社區安置通報表(如附
          表八)。
        5.人口販運被害人租金補貼及押金墊付申請表(如附表九)。
        6.領款收據(如附表十)。
        7.其他協助之出勤紀錄表(如附表十一)。
        8.電話關懷紀錄表(如附表十二)。
  (四)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接獲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所報人口販運被害人
        名冊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核撥安置經費
        。
  (五)本部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使用安置經費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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