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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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5 條
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人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必要者,應
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逾期者,不予核給本
貸款。
每一申請案件審查結果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應由本部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貸款審查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等運作方式。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二、申請人檢附文件及資料不足以提供審查會綜合評估及審查,或有待釐清事實者,
    將由勞動部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核
    給本貸款,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三、依實務運作,每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係由勞動部發給審查結果通
    知書,包含通過及不通過之決議,如決議為通過者,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持審查結
    果通知書至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爰新增第四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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