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所推介之身心障礙者受僱起一個月內,派員 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紀錄表,並於雇主領取本要點補助期間,每三 個月進行一次以上之訪查。 前項訪查結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 雇主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應不予補助、 撤銷或廢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