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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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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
          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
          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述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各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辦理數位學習課程,應就下列資料之合理
      性予以審查:
  (一)事業單位所規劃之數位學習課程占比。
  (二)預計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
  (三)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
        機制等)。
  (四)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