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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5
十五、實驗室應依管制對象之性質及目的,建立品質管制圖,有下述情形
      之一時,應判斷分析過程是否失控並執行修正:
  (一)有一個查核樣本測定值超出管制上下限值,應重新分析查核樣本
        ,重新分析之查核樣本未超出管制上下限值者,則繼續分析;反
        之,則檢討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查核樣本。
  (二)有連續兩個查核樣本之測定值超出(含)警告上下限值,應重新
        分析查核樣本,若重新分析之查核樣本未超出警告上下限值時,
        則繼續分析;反之,則檢討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查核樣本。
  (三)連續七個查核樣本呈現上升或下降趨勢時,應進行矯正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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