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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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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獎項依報名類別,其各階段審查工作(書面審查、簡報審查及實
      地審查)之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審查總分各為一百分):
  (一)中小型事業機構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十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四十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三十分)。
  (二)大型事業機構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二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三)專業團體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體系運作(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四十分)。
        3.人力資源發展之執行績效(三十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主管與內部員工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四)個人獎:
        1.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十五分)。
        2.人力資源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發展之參與、重視及滿意度(
          十五分)。
      簡報審查評分之百分之四十,加上實地審查評分之百分之六十之總
      和,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總成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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