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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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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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上工津貼、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進用人員培訓費用、陪伴輔導費
      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分署備查。
      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配合辦理相關經費核銷結報作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計畫執行之盈餘,應作為強化該計畫之持續經營與
      本計畫進用人員之津貼補貼及後續僱用支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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