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
之甄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並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監評人員者。
(三)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教學三年以上,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專科以上畢業,取得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術士
證二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並從事競賽職類相關工作達五年以上經
驗者。
(六)曾接受本會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者。
前項經甄選合格者列入裁判人才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