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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5
十五、事業單位於參訓學員參加企業訓練期間,應按月提供企業訓練津貼
      。
      前項企業訓練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其中並由職訓中心補助
      事業單位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