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