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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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5 條
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
處理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為使工會內部財務、非財務之管理與使用有一定之作業程序可供依循,本條明定
    工會應訂定財務處理辦法。
二、第二項規定辦法內容,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
    、「負擔」、「保管運用」等六項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