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年度申請同版本評(檢)核服務次數以二次為 限,且各版本(表)申請加總次數以三次為限。 符合前點第四款之資格者,歷年申請之檢核服務次數合計以二次為 限。 二次評(檢)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