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五、行政機關應要求委託之民間團體就所送審之意外險名冊、保險契約 書及保費收據,依意外險保費審查結果彙整表(如附件二)所列順 序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