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15
十五、地方政府應就申請人補助申請、審核及撥付紀錄登打於本署「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系統」。
      有關申請人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事業單位加保資料,由本署定
      期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後,標註於該系統申請人資料,以供補助審
      核、撥付之參考。
      地方政府應按月派員至現場,或以電話查核申請人是否繼續從事按
      摩工作,並做成紀錄;申請人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每名申請人
      於補助期間應至少辦理一次現場查核;申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政府查核之情形,地方政府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