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5
十五、勞工參加分署自辦、委辦或專案核定之訓練課程,其訓練津貼按月
      撥付至勞工個人帳戶。
      參訓勞工參加第六點之課程,應於申請補助訓練津貼前,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回報參訓結果。
      事業單位之訓練補助得於課程結束後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參訓勞工訓練津貼得採分期請領方式辦理,
      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前項訓練補助或訓練津貼之請領期間,事業單位或參訓勞工應於分
      署所核定之訓練計畫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