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勞工參加分署自辦、委辦或專案核定之訓練課程,其訓練津貼按月 撥付至勞工個人帳戶。 參訓勞工參加第六點之課程,應於申請補助訓練津貼前,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回報參訓結果。 事業單位之訓練補助得於課程結束後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參訓勞工訓練津貼得採分期請領方式辦理, 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前項訓練補助或訓練津貼之請領期間,事業單位或參訓勞工應於分 署所核定之訓練計畫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