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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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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
      練單位提出: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第四點服務對象應備文件。
  (三)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