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訓練單位如有招收前點所列不予錄訓或未符第七點所列資格條件規 定之民眾參訓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訓練費用不予支付外,另依不 符規定人數分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用百分之二之 違約金,最高以扣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用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