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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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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簡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單位
        。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
        訓練機構。
  (四)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課程認證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
        內。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含進修
        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
        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勞發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
      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勞發署得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