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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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
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定明主辦會計人員辦理機關首長移交之相關事項。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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