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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15
十五、監理會應將委員會議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委員會議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 ,相關錄音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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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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