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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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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徒弟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師傅之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並確實完成訓練
        範疇內所託付之任務。
  (二)應遵照師傅說明示範方式,操作使用所提供之訓練設施及設備。
  (三)應填寫訓練雙週誌,並與師傅依訓練綱要定期檢核成效。
  (四)於參訓期間因故離(退)訓,應於離(退)訓生效日之十五日前
        告知師傅及分署。
  (五)於參訓期間受僱用,應於受僱用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告知師傅及分
        署。
  (六)應配合分署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估,項目如下:
        1.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徒弟並應參
          與說明。
        4.於訓練結束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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