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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5
十五、分署受理申請案,應先就申請資格及前點文件進行初審。申請文件
      不齊者,申請單位應於通知補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資格
      不合、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分署應駁回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