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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15
十五、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
      。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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