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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15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
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辭任」,經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
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銀
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規範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之相關文
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