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 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辭任」,經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 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銀 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規範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之相關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