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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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
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
    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爭議資料之處理或利用,建
    立相關作業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為避免當事人發生因資料不正確所產生之損害。因此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建立作業程
序,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不會發生錯誤,若資料仍有錯誤之情況,應適時更正,並
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又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應就其處理或利用建立相關作業
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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