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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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認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
起一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本辦法施行前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工作者,應自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