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投資於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 業方式如下: (一)委請專業機構鑑價、評估及規劃。 (二)擬定投資計畫書,載明設置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 式、投資資金收回之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評估投資計畫之效益及估計未來可能現金流量,如確實可行,應 陳報勞動部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