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
更新申報之樣態及完成登錄之產品須配合限期重新申報。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
一、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之登錄完成通知書字號,已藉由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
簽審文件單證比對系統設定為邊境管制之貨品通關代碼。
二、因應跨新、舊登錄完成通知書效期之貨品通關比對需求,考量產品登錄效期屆滿
日後之翌日即失其效力,且申請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展延之方式為線上受理申請,
為保障申報者權益,凡於效期屆滿當日前提出申請,並經該申請系統審查單位受
理成案者,未逾效期,爰參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增訂第二項有關完成登錄產品效期申辦展延之規定。
-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
一、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
試證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展延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
且考量展延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展延
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便
民。
二、逾效期申請應重新申報登錄之規定,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