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前點第一項所定之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擬繼 續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發證明書及 相關圖面、文件,向檢定機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 (二)檢定所依據之法規已修正。 (三)逾檢定合格證明書效期。 檢定機構核可前項檢定合格期限之展延時,應收回原發證明書,換 發新證明書交申請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