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前點第一項所定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單品檢定
者有效期限為一年。
前項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期限屆滿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申請人
應於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發證明書及相關圖面、文件,
向檢定機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
(二)檢定所依據之法規或標準已修正。
(三)逾檢定合格證明書效期。
檢定機構核可前項檢定合格期限之展延時,應收回原發證明書,換
發新證明書交申請人收執。
單品檢定者,不得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