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 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 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 申請六個月。
一、規範為逃避驗證作業而採取詐術、偽造文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 者,撤銷免驗證之核准外,並指定停止受理後續免驗證申請之期限。 二、考量前述採取詐術、偽造文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已涉及偽 造文書及詐欺等刑責,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另規範有違反依本法核准之免驗證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廢止免驗 證之核准,並指定停止受理後續免驗證申請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