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
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
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
申請六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規範為逃避驗證作業而採取詐術、偽造文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
    者,撤銷免驗證之核准外,並指定停止受理後續免驗證申請之期限。
二、考量前述採取詐術、偽造文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已涉及偽
    造文書及詐欺等刑責,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另規範有違反依本法核准之免驗證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廢止免驗
    證之核准,並指定停止受理後續免驗證申請之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