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 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型式產品取得二張以上驗證合格證明書,對外殊難辨識其 一產品究屬何證明書之對象產品,滋生使用者查詢及政府監督管理之困擾,爰規 定不得重複申辦。 二、參酌「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明列型式驗證作業採取同一報驗 義務人就同一型式產品之不重複辦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