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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15 條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本法之保護期間,為求法令之明確性,僅訂定至分娩後一年;惟考量部分勞工可能於
分娩滿一年後,仍持續哺乳,為維護母體及嬰、幼兒之健康,爰明定勞工分娩滿一年
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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