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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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
管理手冊,據以執行。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資格及訓練。
三、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四、顧問服務執行程序。
五、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
七、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規範顧問服務機構應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強化顧
問服務之相關管理措施。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之訂定,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移列併訂,並將執行業務及紀錄保存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移列,並配合實務運作及簡化行政作業,參考職
    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訂定管理手冊應包含內容與文件及紀錄等事項
    。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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