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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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5 條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
,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
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變更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運作者名稱、負責人及運作場所名稱、地址等,應於其
    變更後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
    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變更之申請。
二、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如變更運作行為或用途者,或異動運作者名稱、負責
    人涉及公司或商業主體變更,或異動運作場所地址,因作業場所配置及危害控制
    設備可能改變,或經技術諮議會審議認對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依第
    七條之規定,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附表四訂定說明】
明定運作者之基本資料變更,應申請變更所需提供之內容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