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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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運作者名稱、負責人及運作場所名稱、地址等,應於其
變更後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
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變更之申請。
二、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如變更運作行為或用途者,或異動運作者名稱、負責
人涉及公司或商業主體變更,或異動運作場所地址,因作業場所配置及危害控制
設備可能改變,或經技術諮議會審議認對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依第
七條之規定,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附表四訂定說明】
明定運作者之基本資料變更,應申請變更所需提供之內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