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一、租屋補助金之補助資格及條件。 二、為減少未就業青年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降低區域性勞動供需間之落差,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至相當距離以上之地點就業,因跨域就業而需租屋,且 有居住事實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三、由於居住房價於縣市間有所差異,租屋者多考量縣市間之住屋成本而擇定居住地 ,故租屋地點與就業地點未限於同一縣市,然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仍應於三 十公里以內。 四、為認定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受僱,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