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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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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而事業單位
      規模未達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應依第四點、第九點至第
      十四點為分級外,其暴露評估方法得參考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實
      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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