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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四十七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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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
        導老師獎狀。
  (三)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
        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四)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賽
        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
          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6
          年 8  月 1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
          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
          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院、
          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六)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