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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15
十五、雇主屬民營事業單位者,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得向分署申請
      訓練指導費。但依第十三點規定規劃訓練者,不適用之。
      前項訓練指導費,按參加訓練青年人數及青年參加就業保險期間計
      算,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
      者,依青年參加就業保險日數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前二項訓練指導費發給期間,每人最長以二十四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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