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