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受補助對象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對象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 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